2015年下半年軟考中級系統(tǒng)集成項目管理工程師下午案例分析真題試題一及答案:
試題一
【說明】
在某市的政府采購中,系統(tǒng)集成公司甲中標了市政府部門乙的信息化項目。經過合同談判,雙方簽訂了建設合同,合同總金額為1150萬元,建設內容包括:搭建政府辦公網絡平臺,改造中心機房,并采購所需的軟硬件設備。
甲公司為了更好地履行合同要求,將中心機房的電力改造工程分包給專業(yè)施工單位丙公司,并與其簽訂分包合同。
在項目實施了2個星期后,由于政府部門乙提出了新的業(yè)務需求,決定將一個機房分拆為兩個,因此需要增加部分網絡交換設備。乙參照原合同,委托甲公司采購相同型號的網絡交換設備,金額為127萬元,雙方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
在機房電力改造施工過程中,由于丙公司工作人員的失誤,造成部分電力設備損毀,導致政府部門乙兩天無法正常辦公,嚴重損害了政府部門乙的社會形象,因此部門乙就此施工事故向甲公司提出索賠。
【問題1】(2分)
案例中,政府部門乙向甲公司提出索賠。索賠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環(huán)節(jié),按照我國建設部、財政部下達的通用條款,以下哪項不屬于索賠事件處理的原則?(從修行答案中選擇一個正確選頂,將該選項編號填入答題紙對應欄內)
候選答案:
A、索賠必須以合同為依據
B、索賠必須以雙方協(xié)商為基礎
C、及時、合理地處理索賠
D、加強索賠的前瞻性
【問題2】(8分)
請指出甲公司與政府部門乙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是否有不妥之處?如有,請指出并說明依據。
【問題3】(5分)
請簡要敘述合同索賠流程。
【問題4】(5分)
案例中,甲公司將中心機房的電力改造分包給專業(yè)施工單位丙公司,并與其簽證分包臺同,請問甲公司與丙公司簽訂分包合同是否合理?為什么?
信管網參考答案
【問題1】
B
【問題2】
補充協(xié)議有不妥之處,補充協(xié)議里采購的相同型號的網絡交換設備金額超過了原合同總金額的10%,不符合政府采購法相關要求。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fā)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xù)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問題3】
索賠的基本程序及其規(guī)定
1.索賠事件發(fā)生后在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工程師發(fā)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fā)生索賠意向通知后在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工程師提出補償經濟損失和(或)延工期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商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在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予答復,未對承包商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被認可。
5.當索賠事件持續(xù)進行時,承包商應階段性向工程師發(fā)出索賠意向,索賠事件終了后,在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的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同以上所述。
【問題4】
合理。因為招標投法規(guī)定,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電力改造屬于強電,不屬于項目的主體和關鍵性工作,但應該經過乙部門的同意,并且需要審核分包單位具有相應的資質。
試題分析:
索賠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時間補償的要求。處理索賠實踐依據以下原則:
1. 索賠必須以合同為依據。
2. 必須注意資料的積累。
3. 及時、合理地處理索賠。
4. 加強索賠的前瞻性,有效地避免過多索賠事件的發(fā)生。
另外:索賠提及的工程師,是指監(jiān)理工程師。
以下為考友參考答案,僅供參考
【問題1】
B
解析:處理索賠實踐中依據以下原則:
1、索賠必須以合同為依據。
2、必須注意資料的積累。
3、及時、合理地處理索賠。
4、加強索賠的前瞻性,有效地避免過多索賠事件的發(fā)生。
【問題2】
雙方直接簽訂補充協(xié)議的做法是不正確的。因為在政府采購法中明確要求追加項目不得超過原合同總金額的10%。
解析:
《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九條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xié)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所以有這四個點要注意:
1、追加期限:須在合同履行期間。本題是在2個星期后,符合要求。
2、追加產品:須是項目本身的需要。
3、追加標的物:須為原合同標的物。
4、追加金額:不超原合同金額10%。本題不符合
【問題3】
(1)在索賠事項發(fā)生后的28天以內,以書面的索賠通知書形式向甲公司提出索賠要求。
(2)在索賠通知書發(fā)出后的28天內,向甲公司報送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甲公司給予答復,對于不同意的,可要求乙部門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甲公司在收到索賠報告的有關資料后28天未予答復,表示認同索賠。
(5)如果索賠事件持續(xù)進行時,乙部門應當階段性向甲公司發(fā)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甲公司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
(6)甲公司或乙部門不能接受索賠結果的,可進入仲裁或訴訟程序
【問題4】
合理。因為招標投法規(guī)定,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電力改造屬于強電,不屬于項目的主體和關鍵性工作,但應該經過乙部門的同意,并且需要審核分包單位具有相應的等紐資質。
解析:《招標投標法》第48條規(guī)定:“中標方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八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2015年下半年系統(tǒng)集成項目管理工程師下午案例分析真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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