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tǒng)集成項目管理工程師知識點:合同管理案例一
1。案例場景
系統(tǒng)集成公司A于2009年1月中標某市政府B部門的信息系統(tǒng)集成項目。經(jīng)過合同談判,雙方簽訂了建設合同,合同總金額1150萬元,建設內(nèi)容包括:搭建政府辦公網(wǎng)絡平臺,改造中心機房,并采購所需的軟硬件設備。
A公司為了把項目做好,將中心機房的電力改造工程分包給專業(yè)施工單位C公司,并與其簽訂分包合同。
在項目實施了兩個星期后,由于政府B部門為了更好滿足業(yè)務需求,決定將一個機房分拆為兩個,因此需要增加部分網(wǎng)絡交換設備。B參照原合同,委托A公司采購相同型號的網(wǎng)絡交換設備,金額為127萬元,雙方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
在機房電力改造施工過程中,由于C公司工作人員的失誤,造成部分電力設備損毀,導致政府B部門兩天無法正常辦公,嚴重損害了政府B部門的社會形象,因此B部門就此施工事故向A公司提出索賠。
【問題1】請指出A公司與政府B部門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有何不妥之處,并說明理由。
【問題2】請簡要說明針對政府B部門向A公司提出的索賠,A公司應如何處理。
【問題3】判斷下列選項的正誤:
(1)合同確定了信息系統(tǒng)實施的管理的主要目標,是簽約雙方在工程中各種經(jīng)濟活動的依據(jù)。
(2)合同開始生效以后,對于某些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內(nèi)容,合同雙方可以通過合同附件進行補充。
(3)如果承建方交付的工作成果經(jīng)過了建設方的驗收,但實際不符合質(zhì)量要求,則應該由建設方承擔采取補救措施所產(chǎn)生的全部費用。
(4)承包人通常愿意簽訂總價合同以便能夠通過節(jié)約成本來提高利潤。
(5)合同變更的基本處理原則是“公平合理”。
(6)反索賠是指承建單位向建設單位提出的索賠。
2。案例解析
【問題1】
不妥之處為補充協(xié)議的合同金額超過了原合同總金額的10%。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xié)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問題2】
A公司在接到政府B部門的索賠要求及索賠材料后,應根據(jù)A公司與政府B部門簽訂的合同,進行認真分析和評估,給出索賠答復。
在雙方對索賠認可達成一致的基礎上,向政府B部門進行賠付;如雙方不能協(xié)商一致,按照合同約定進行仲裁或訴訟。
同時A公司依據(jù)與C公司簽訂的合同,向C公司提出索賠要求。
【問題3】
(1)√ (2)√ (3)× (4) × (5)√ (6) ×
提示:
(3)錯,如果承建方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所規(guī)定的質(zhì)量要求,應視之為合同違約,應該由承建方承擔給對方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
(4)錯,能鼓勵承包人通過提高工效等手段從成本節(jié)約中提高利潤的是單價合同。
(6)錯,反索賠是指建設單位向承建單位提出的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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